前言:
2024 年 5 月 31 日,缅甸新《专利法》正式生效,结束了长期以来专利制度缺失的状态。但对在缅布局专利的中企而言,新制度下的无效风险已逐渐显现:未参与东盟专利审查合作计划(ASPEC)导致专利质量缺乏区域背书,实用新型不做实质审查埋下稳定性隐患,药物专利的特殊限制更暗藏合规陷阱。本文将深度拆解缅甸专利无效制度的核心规则与实操痛点,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风险防控策略。
一、制度根基:2024 新《专利法》构建的无效框架
缅甸专利无效制度以 2019 年颁布、2024 年生效的第 7/2019 号《专利法》为核心,配套行政细则尚未完全出台,呈现 "法律定原则、实践待明确" 的过渡特征,其核心框架有三大关键要点:
(一)法定无效事由的清晰界定
新《专利法》明确了专利可被宣告无效的六大情形,覆盖实质要件与程序合规性两大维度:
1、未满足新颖性、创造性、工业实用性三大核心要件,这是无效请求最常见的理由;
2、属于法定不可专利主题,包括科学理论、计算机程序、手术治疗方法、纯美学创作等;
3、药物制品违反特殊限制 ——2033 年 1 月 1 日前原则上不得申请专利,已授权的相关专利可被直接挑战无效;
4、专利申请文件存在实质性缺陷,如权利要求不清楚、技术方案未充分公开;
5、未按规定缴纳年费或专利权人主动声明放弃;
6、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关键信息,如隐瞒技术来源或优先权瑕疵。
其中,实用新型的 "形式审查漏洞" 尤为值得警惕。与发明专利不同,缅甸对实用新型仅进行形式审查,不实质核查新颖性与创造性,这导致大量实用新型专利先天存在稳定性缺陷,极易在无效程序中被推翻。
(二)"行政前置 + 司法终局" 的双阶段模式
根据新《专利法》精神及东南亚制度共性推断,缅甸采用 "行政机关先行审查、法院最终裁决" 的无效处理模式:
1、行政阶段:无效请求需首先向缅甸知识产权主管机构(暂由商务部下属部门负责)提出,由其对无效理由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决定;
2、司法阶段: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,可向缅甸法院提起诉讼,法院判决为终局结论。
这一模式既区别于柬埔寨的 "司法专属管辖",也与老挝 "行政机关可主动无效" 的规则形成差异,兼顾了行政效率与司法公正。
(三)无效判决的溯及力规则
新《专利法》虽未明确提及溯及力,但参照 TRIPS 协定及东盟国家惯例,被宣告无效的专利将自授权之日起视为自始不存在。这意味着企业基于该专利的许可合同、侵权索赔等行为均会丧失法律依据,可能引发连锁纠纷与经济损失。
二、程序要点:从申请到裁决的实操流程
由于配套细则尚未完善,缅甸专利无效程序的具体时限与操作规范仍存在模糊地带,但结合法律原则与区域实践,可梳理出四个关键阶段及注意事项:
(一)申请启动:无明确时限的 "永久风险期"
与老挝 "5 年窗口期" 不同,缅甸新《专利法》未对无效请求设置时间限制,第三方在专利授权后的任何时间均可提出挑战。请求需提交书面材料,包括无效理由说明、证据清单(如现有技术文献、公开使用证明等)及法定费用。
需特别注意,申请人无需证明其与专利存在利害关系,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发起无效请求,这显著增加了专利被 "恶意挑战" 的风险。
(二)答辩应对:举证责任的核心攻防
主管机构收到无效请求后,会书面通知专利权人答辩,答辩期预计为 30-60 天(参照越南等邻国标准)。此阶段的核心是举证责任分配:
1、原告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专利存在无效事由,如申请日前的公开出版物、销售记录等;
2、被告可提交优先权证明、现有技术检索报告、年费缴纳凭证等抗辩材料,反驳无效主张。
对实用新型专利而言,被告需额外准备实际使用证据或补充检索报告,以弥补形式审查带来的稳定性缺陷。
(三)审查裁决:技术认定依赖专家意见
行政机构审查时,会重点围绕无效理由逐项核查,对于复杂技术问题,预计将参照东盟惯例委托技术专家出具意见。审查结论包括三种:全部无效、部分无效(如某几项权利要求无效)、维持有效。
目前,由于新制度刚落地,尚无公开的无效裁决案例,审查标准的实操尺度仍需持续观察。
(四)司法救济:程序效率待验证
对行政裁决不服的,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。结合东南亚司法实践特点,缅甸专利无效诉讼可能面临周期较长、效率较低的问题 —— 越南、印尼同类诉讼平均周期达 18-24 个月,缅甸或与之相近。企业需提前做好长期应对的准备。
三、东盟差异与中企痛点:不可忽视的特殊风险
缅甸作为东盟成员国,其专利无效制度既存在区域共性,更有显著个性差异,中企需重点关注三大差异化风险:
(一)ASPEC 缺席导致的专利质量短板
东盟专利审查合作计划(ASPEC)覆盖 9 个成员国,可实现审查结果互认以提升专利质量,但缅甸是唯一未加入该计划的国家。这意味着:
1、企业在缅甸申请专利时,无法利用中国、泰国等国的审查结果加速授权;
2、缅甸专利审查缺乏区域协同把关,授权专利的稳定性更难保障,无效风险显著高于其他东盟国家。
(二)药物专利的 10 年 "禁令期" 陷阱
新《专利法》明确规定,2033 年 1 月 1 日前药物制品原则上不得授予专利权,这与多数东盟国家的制度形成鲜明对比。医药企业需警惕两种无效风险:
1、误判政策边界,对禁限范围内的药物申请专利并获授权后,易被竞争对手申请无效;
2、通过 "曲线申请" 获得的专利,可能因实质属于药物制品范畴而被挑战。
(三)实用新型的高无效率风险
由于采用形式审查制,缅甸实用新型专利的无效率预计将远高于发明专利。中企若过度依赖实用新型保护核心技术,可能面临 "维权时专利已被无效" 的尴尬局面。据统计,类似制度下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成功率可达 60% 以上。
四、应对策略:全生命周期的风险防控指南
针对缅甸专利无效制度的特殊性,企业需建立 "申请严把关、维护强管理、应对快响应" 的全流程策略体系:
(一)申请阶段:打好稳定性基础
1、优先选择发明专利保护核心技术:避免因实用新型的形式审查缺陷留下隐患,对确需申请实用新型的技术,提前开展全面的现有技术检索,留存检索报告作为后续抗辩证据;
2、严格规避药物专利禁区:在 2033 年前,对药物相关技术优先考虑商业秘密或商标保护,确需申请专利的,务必先核查是否符合 TRIPS 协定及缅甸政府的特殊例外规定;
3、充分利用优先权制度:基于中国专利申请提出优先权主张,借助中国的实质审查结果提升缅甸专利的稳定性,降低被以 "缺乏新颖性" 为由无效的风险。
(二)维护阶段:动态监控与合规管理
1、建立专利台账与年费提醒机制:设置年费缴纳提前 3 个月的预警期,避免因漏缴费用导致专利失效,同时留存完整的缴费凭证以备核查;
2、定期开展专利稳定性评估:每季度检索相关现有技术文献,尤其关注竞争对手的公开技术,及时发现潜在无效风险;
3、监控行业专利动态:跟踪缅甸专利公告及无效裁决信息(待公开),对疑似侵权的专利,评估其稳定性并适时发起无效挑战。
(三)应对阶段:高效响应与证据攻坚
1、快速组建应对团队:收到无效通知后 7 日内,组建 "技术人员 + 本地律师" 的专项团队,明确答辩思路与证据收集清单;
2、针对性准备抗辩材料:
①面对 "缺乏新颖性" 指控:提交优先权文件、申请日前未公开的证明、现有技术不构成抵触的分析报告;
②应对实用新型无效:补充提交专利产品销售记录、生产合同等实际使用证据,佐证技术的实用性与创新性;
③涉及药物专利争议:出具符合例外规定的政府批文或 TRIPS 合规证明;
3、善用专家意见:对复杂技术问题,聘请中缅两国技术专家出具意见,提升抗辩说服力。